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090号
申请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镇保家村榔梨工业园梨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青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近湖七路32号卓越浅水湾25栋201。
法定代表人:杨其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30217046020220000186-000)为申请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的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卿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翠玲
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