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1144号之九
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青云,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82010xxxxxxx9190存款3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