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诉前调22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东南夹角处。
法定代表人:牛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镇保家村榔梨工业园梨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青云,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住四川省乐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鲁1422诉前调229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封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长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