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3635号之二
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长田乡长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97985589Y;
法定代表人:黄泽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镇保家村榔梨工业园梨江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89501A;
法定代表人:陈青云。
本院在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将债务转至第三人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2414元,保全费1696元,由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蜀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浪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