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1民初56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安乡县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推荐。
被告: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镇保家村榔梨工业园梨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计47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郭 松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奕书记员杨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