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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某某能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1民初56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安乡县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推荐。 被告: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镇保家村榔梨工业园梨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能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计47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郭      松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奕书记员杨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