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老甫村组(大托实业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聂志攀。
被执行人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号703房。
法定代表人陈凯。
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案字第132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案字第132号裁决即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朱 曦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