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2执214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长仲裁字第132号裁决书,于2017年08月0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丁
审判员 杜周民
审判员 戴 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