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5执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凯。
被执行人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6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64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爱云
审 判 员  邓 平
审 判 员  何祥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