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芙执字第2262-1号
原审原告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康雅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权利人康雅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2013)芙民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并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骐铭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仇园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