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龙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煤炭坝镇富家村青山冲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号703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龙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1879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龙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0)***字第1879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湖南龙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