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6126号之一
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黎家冲组109号(王宗汉私房)。
负责人:何金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胜,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湘仪路佳和园503。
法定代表人:何仲德。
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与被告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4元,减半收取计5272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