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6126号
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黎家冲组109号(王宗汉私房)。
负责人:何金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胜,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湘仪路佳和园503。
法定代表人:何仲德。
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案保全费3920元,由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