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6126号之二
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黎家冲组109号(王宗汉私房)。
负责人:何金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胜,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湘仪路佳和园503。
法定代表人:何仲德。
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与被告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61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2022年7月28日,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解除全部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