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902执保89号 湖南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湖南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3)湘0902民初519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可领取的执行款或收益共计18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