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68号
申请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湘仪路佳和园5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6249.89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编号为6030208046020230000009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6249.8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