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执3392号
本院(2019)湘0104民初13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提交依法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04执339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立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