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1026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1026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2月2日、2月20日、4月19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查询到被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2月23日向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城管理部、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1日委托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和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五辆汽车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其中三台因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且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4月27日对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7日将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58.251248万元,执行费822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9.073748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勋 审 判 员  刘文胜 审 判 员  黄方亮
法官助理  周华勇 书 记 员  李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