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博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湘0104民初13750号
原告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特邦公司)诉被告湖南博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润桥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0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特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波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润桥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达成了《固特邦加固材料供货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本案所涉产品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被告博润桥梁的法定代表人彭文君于2018年11月10日向原告固特邦公司汇款2万元后,未再支付货款,系造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关于原告固特邦公司要求被告博润桥梁支付货款1209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其中13375元,系原告主张的在合同约定送货量之外向被告博润桥梁的供货,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剩余的1076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系根据《固特邦加固材料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应付货款而未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支持违约金10760元,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博润桥梁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合同,原告向被告发货,且被告博润桥梁的法定代表人亦向原告固特邦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故本院对被告博润桥梁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固特邦公司提交的天眼查截屏图片,被告博润桥梁的QQ邮箱为358×××@qq.com,法定代表人为彭文君。2018年10月26日,发件人为358×××@qq.com的邮箱发给原告《固特邦加固材料供货合同》载明,甲方湖南博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因铜陵长江公路大桥北引桥0号桥台320型伸缩缝更换工程需要,向乙方购买加固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供需双方共同遵守。一、供货材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要求的加固材料。二、合同履行地: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注册所在地。三、交货及运输方式:交货方式为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城市,甲方自行到该城市相应的货运站提货;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货运公司由乙方确定。四、交货地点为铜陵长江公路大桥北引桥0号桥台320型伸缩缝更换现场仓库,风险自甲方提货时转移。八、货物的价格及货款支付方式:甲方先按乙方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或卡号)一次性支付所需货物的20%货款后,乙方将相应的货物发往甲方指定城市的货运站。剩余80%货款在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十、甲方的义务与权利,对乙方提供的固特邦加固材料按下表验收:韧性环氧混凝土胶液,型号为JN-RX,数量为2200kg,单价为52元/kg,金额为114400元;C组份(细骨料),型号为C料,数量为8800kg,单价为1.5元/kg,金额为13200元,总计为127600元。十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责任。十三、本合同传真件有效等。被告博润桥梁的QQ邮箱358×××@qq.com发送给原告上述文件时加盖了湖南博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落款处亦有彭文君的签名,后原告固特邦公司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 2018年11月10日,原告固特邦公司按约发货,被告博润桥梁的法定代表人彭文君于2018年11月10日向原告固特邦公司汇款2万元。原告认为其在合同约定的送货量之外于2018年11月24日向被告博润桥梁发货500㎏,计价13375元,加上《固特邦加固材料供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127600元,共计140975元,现被告仅支付2万元,尚欠120975元,双方协商未果,酿成纠纷,遂诉至法院。
一、被告湖南博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600元,违约金1076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22元,由被告湖南博润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辉 人民陪审员  侯艳 人民陪审员  黄娓
法官助理林青曼 书记员解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