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鹏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2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陆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单远铭,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市鹏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路739号306室之C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鹏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2022年4月24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4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厦门市鹏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厦门市鹏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5227.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85227.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和平
审 判 员 杨立辉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