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9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麓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单远铭。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0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1月30日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湘D0××××机动车一辆,于2021年12月10日查封上述车辆,因车辆位置不定,暂无法处置。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790元,并发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0月25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583元,已执行到位4790元,尚有3579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陈文忠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文 俊
书 记 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