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204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广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株洲市天元区天易大道**新马金谷****。
法定代表人:姚武。
被执行人:湖南***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韦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广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成化工有限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转下页)
审判长 张漫松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吴登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