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18)湘0204执6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204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广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易大道959号新马金谷A1栋B座。
法定代表人:姚武。
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湘珠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南广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并向其他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足额适合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谈话、电或者其他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处置方案未予同意。
本院经合议认为,截止2018年8月27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张剑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