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民终10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7号A栋1607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广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8)湘0102民初9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广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湖南广视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湖南广视公司在**入职后便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将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隐匿,才导致湖南广视公司未持有该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湖南广视公司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事实认定错误,湖南广视公司没有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2、2018年5月,**在未征得湖南广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其在湖南广视公司海南海花岛项目部的岗位,之后亦未前往湖南广视公司处上班。故一审法院认定湖南广视公司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系事实认定错误,**系主动辞职,湖南广视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请求判如所请。 **答辩称:1、湖南广视公司未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系在湖南广视公司的要求下离职。综上,请求驳回湖南广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湖南广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湖南广视公司已足额支付**全部工资且不需向**支付双倍工资30655元、工资1935元以及经济补偿金4225.6元;2、请求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2017年9月11日,**入职湖南广视公司,**填写了《湖南广视-个人履历表》,湖南广视公司同意**试用期工资每月3500元。2017年10月25日,**经湖南广视公司审批,湖南广视公司同意**转正,转正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转正后工资为每月4000元。2017年12月,湖南广视公司将**派往海南海花岛项目部工作,工资为每月5500元。2018年5月6日,**从海南海花岛回到长沙。2018年5月14日,**在湖南广视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同日,湖南广视公司向**补发了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9日的工资532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工资5222元,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1日的工资1674元,以上湖南广视公司向**补发工资共计7428元。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湖南广视公司与**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湖南广视公司称,湖南广视公司已与**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转正后,湖南广视公司将劳动合同交给**,要求**签名后交给湖南广视公司,但**将劳动合同隐匿,未将劳动合同交给湖南广视公司。**辩称,湖南广视公司未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是否主动离职。湖南广视公司称,**因无法接受公司工作安排,于2018年5月6日擅自离开海花岛,**回到长沙后,未前往湖南广视公司上班,2018年5月11日,**向湖南广视公司提出辞职,并填写了《员工离职审批表》,**填写了离职审批表上本人填写项下的内容,并在离职归类处勾选自动离职。**系自动离职。**辩称,2018年5月6日,**从海南返回长沙系休探亲假。2018年5月9日,湖南广视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红通过微信通知**不需要再去海花岛项目部上班,2018年5月10日,欧阳红要求**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5月11日,**填写了《离职审批表》上本人填写项的内容,湖南广视公司在离职归类处勾选自动离职,**系在湖南广视公司的要求下离职。3、湖南广视公司是否少发放工资。湖南广视公司称,湖南广视公司已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全部工资发放完毕,不存在少发工资的情形。**辩称,**提供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湖南广视公司认可**的工资核算有误,经核算湖南广视公司少发**2018年1月至3月的工资1935元。 一审法院另认定,**于2018年5月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1、湖南广视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元;2、湖南广视公司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655元;3、未支付的工资1935元。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2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468号裁决书,裁决:1、湖南广视公司向**支付二倍工资30655元;2、湖南广视公司向**支付工资1935元;3、湖南广视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4225.6元。 根据湖南广视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计算,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5月14日,**月平均工资约为4271元[(3150+3295+3486+5322+2839+3980+1505+3165+532+5222+1674)÷8]。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入职湖南广视公司后,湖南广视公司应当与**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湖南广视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湖南广视公司称已将劳动合同交给**签名,**未将劳动合同交给湖南广视公司,湖南广视公司未持有**的劳动合同系因为**隐匿劳动合同。因湖南广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劳动合同交给**,湖南广视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湖南广视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湖南广视公司与**于2017年9月1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故湖南广视公司应向**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5月14日计算7个月的二倍工资29897元(4271元/月×7个月)。湖南广视公司认可**的工资核算有误并确认少发数额为1935元。湖南广视公司要求不支付**工资1935元,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湖南广视公司称**系因无法接受公司工作安排主动离职,**在离职审批表上勾选离职原因为自动离职。而**辩称,2018年5月6日**回长沙系休探亲假,**未主动离职。因湖南广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主动离职,**也未提供请假的相关证明,故本院对湖南广视公司与**的主张不予采信。湖南广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已办理完离职手续,本院认定湖南广视公司与**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湖南广视公司应按照**的工作年限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湖南广视公司工作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5月14日,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湖南广视公司应向**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湖南广视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427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湖南广视公司向**支付二倍工资29897元;二、湖南广视公司向**支付工资1935元;三、湖南广视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4271元;以上判决确定的义务,湖南广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湖南广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法院予以免交。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确认《员工离职交接表》中**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所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员工离职。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湖南广视公司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湖南广视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湖南广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判决湖南广视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二。经审查,本案中,《离职审批表》上有**签名,双方虽对离职选项的归类处勾选自动离职有争议,但结合《员工离职交接表》的内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员工离职,可以确认**无论在《离职审批表》还是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上签名时,都可以看到离职的原因。若**认为离职的原因不是自动离职,那么正常情况下**应在《离职审批表》的离职选项的归类处先自行勾选离职原因,其后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也不会在明确写明了“员工离职”的《员工离职交接表》上签名。但是**在《离职审批表》和《员工离职交接表》上均签名,视为认可《离职审批表》和《员工离职交接表》的内容。故湖南广视公司主张**系自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湖南广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民初97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二倍工资29897元;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工资1935元;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民初97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确定的义务,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涛 附该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