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岳民初字第00357号
原告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南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郡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郡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海波。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文颖。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乐婷婷。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郡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郡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郡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郡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广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杨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