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0346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物资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海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莲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103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南莲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对担保人傅评提供的担保物予以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物资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海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冻申请书,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莲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以及对担保人傅评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手续。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立军的申请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湘潭三桥支行账号为82×××12的银行存款1934548.1元;
二、解除冻结湘潭市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和平桥支行账号为43×××39的银行存款1934548.1元;
三、解除冻结湘潭市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湘潭高新支行账号为43×××80的银行存款1934548.1元;
四、解除查封担保人傅评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姚正街商住楼二栋103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左 钢
法官助理 周晓敏
书 记 员 柳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