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恢646号之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信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李振淦、刘谢甫、吴庆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3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变卖被执行人吴庆月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028号002栋(原055号)310号房产(权证号码00××71),竞买人刘昆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9××××××××)以98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028号002栋(原055号)310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昆仑所有,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028号002栋(原055号)310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昆仑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刘昆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舒秋膂
书记员 王榕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