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4执恢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16号商住楼2-103房。
法定代表人傅评。
被执行人湖南省信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垅社区农贸市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月,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信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信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月、***、***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省信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月、***、***至今未履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北路100号005栋1402号房产(权证号码:71××78)、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识字里060号303房产(权证号码:00××65)、被执行人**月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028号002栋310号房产(权证号码:00××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北路100号005栋1402号房产(权证号码:71××78);
二、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识字里060号303房产(权证号码:00××65);
三、拍卖**月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028号002栋310号房产(权证号码:00××71)。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膂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