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执25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16号商住楼2-103房。
法定代表人傅评。
被执行人湖南省信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开福区**垅社区农贸市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月,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信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省信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信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