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恢6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姚正街16号商住楼2-103房。
法定代表人傅评。
被执行人湖南省信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蒋家垅社区农贸市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信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27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识字里060号303号房产(权证号码:00××65),竞买人唐蔚(身份证号码:4301031977××××××××)以35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沙市芙蓉区识字里060号303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唐蔚所有,长沙市芙蓉区识字里060号303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唐蔚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唐蔚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