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6572号
原告: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38869888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雄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殿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8276187,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福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原告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路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炳荣
书 记 员 邵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