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财保9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URU0U0D,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姚庄舒苑15幢16层。
法定代表人:生九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8276187,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850弄51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孙福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栋梁,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苏1111财保9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993000元的财产。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 烨
书 记 员  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