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特32号
申请人: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URU0U0D,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姚庄舒苑15幢16层。
法定代表人:生九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8276187,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850弄51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孙福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栋梁,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9日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价款843809.09元、违约金35000元,合计878809.09元;
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20年9月15日前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三、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如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视为债务全部到期,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就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 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 烨
书 记 员  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