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镇江淦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1民初1001号之一
原告:镇江淦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Q207LXC,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南路36号信源华府8幢第17层1705室。
法定代表人:俞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8276187,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850弄51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孙福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淦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镇江淦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淦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5元,财产保全费3035元,合计7450元,由原告镇江淦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忠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烨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