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9民初3834号
原告:沧州大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大郭庄村。
负责人:***,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生,住献县。
被告: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850弄51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生,住***。
原告沧州大丰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大丰建筑器材租赁站对被告上海浦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9元,保全费3220元,减半收取464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立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