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5民初4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平县发泰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耿官屯村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D组团D5栋203。
法定代表人:童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平县发泰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冀1125执保6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安平县发泰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平县发泰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