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5民初802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D组团D5栋203。
法定代表人:童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刘家村祥丰加油站南面。
负责人:邓南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瑀晴,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黄瑀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三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黄瑀晴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君其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雅丹
书 记 员 李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