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航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7465号之二
原告:湖南航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郊街道怡宁社区(长沙恒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Y52934。
法定代表人:喻意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民,宁乡市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D组团D5栋2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6345670R。
法定代表人:童尧。
被告:喻跃武,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原告湖南航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喻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26日,原告湖南航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航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航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6元,减半收取7503元,由原告湖南航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