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703执1875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一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