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7736号
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张立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亿民,湖南金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D组团D5栋203。
法定代表人:童尧。
被告:许竞,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荣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文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