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8民初12274号
原告:上海信立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建新,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原告上海信立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立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0.53元,减半收取计3,325.26元,由原告上海信立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金登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