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91民初33号
原告:***,男,汉族,1999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湖南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4636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1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