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91民初6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告:湖南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4636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