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91民初6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告:湖南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4636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