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1民初8359号
原告:长沙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99号珠江花城桂苑7栋10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红。
被告: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城郊街道人民北路东方现代城19栋A3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斌。
原告长沙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79元,减半收取计2789.5元。由原告长沙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昊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粟 佳
书 记 员 许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