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财保83号
申请人:**,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城郊街道人民北路东方现代城19栋A3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斌,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65207.8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5207.89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宁乡市人民路支行,账号:6041********),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34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