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9219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人民北路东方现代城19栋A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