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703财保71号之一
申请人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西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于(2020)湘0703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对被申请人常德西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53923.9元或其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已按常德市新日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53923.9元或其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其他相应价值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爱武
法官助理徐巧倩
书记员李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