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张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2)湘0726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296257.02元,申请人执行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就其施工的“石门腾越电子商务产业园4#、5#、6#楼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款有限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6888元,减半收取8444元,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一并给付,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门县永兴街道站前路石门腾越电子商务产业园,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即以二拍流拍价接受石门腾越电子商务产业园5栋3层331-332室、339-345室共9间商铺(流拍价共计1248238.53元)及腾越电子商务产业园地下车位B033(流拍价43728.30元)。以上不动产流拍价共计1291966.83元,抵工程质量保证金1291966.83元。本案未抵偿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石门县永兴街道站前路腾越电子商务产业园5栋3层331-332室、339-345室、地下车位B033共作价1291966.83元交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以抵偿本案债务。上述不动产自本裁定送达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交易所涉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各自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志辉
审 判 员 杨年彩
审 判 员 徐光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侯 涛
书 记 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