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安文、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异59号
申请人(案外人):郑安文,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南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天瑞公馆五栋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郑安文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郑安文称,请求追加其为(2022)湘0726执282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理由如下:该案原申请执行人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8月24日,其与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本院(2021)湘0726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除420000元工程款债权之外的剩余债权。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就原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湘0726民初2593号判决:一、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54737.64元以及利息(自2021年4月24日起以3654737.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如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债务,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石门县腾越电子商务产业园3#楼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3654737.64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财产保全保险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四、驳回原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0726执282号。
2022年8月24日,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与郑安文(受让方)、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债务人)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本院(2021)湘0726民初2593号判决确定给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中除420000元之外剩余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郑安文。2022年9月6日,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确认郑安文取得上述债权。
本院认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石门腾越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将部分债权(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中除420000元工程款之外的剩余债权)转让给郑安文,且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认可郑安文取得上述债权,因此,郑安文申请将其追加为(2022)湘0726执282号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郑安文为(2022)湘0726执28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刘德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青青
书 记 员 周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