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5157号
原告:湖南柒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东区标准化厂房4栋。
法定代表人:林青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江**,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南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
湖南柒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23日,湖南柒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柒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柒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湖南柒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 丽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卢 俊 宗
书 记 员 欧阳方圆